期货公司监管将出新规 加速行业“扶优限劣”
中国商报(记者 王彤旭)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规定《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7日。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以期货和衍生品法为上位法,全面梳理现行监管制度,对期货公司监管框架进行系统性重构,进一步明确业务边界、强化资本约束、压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旨在推动期货行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更好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功能。实施公告作为配套实施规定,重点对子公司相关业务活动、新旧规则衔接、期货公司业务行政许可、监管指标适用及境外子公司监管规则适用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受访专家表示,管理办法与公告将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有效实施,重塑行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料图,图片由CNSPHOTO提供)
差异化资本门槛划定
资本实力是期货公司抵御风险、开展业务的基础。业内人士表示,管理办法最受关注的调整之一,便是根据期货公司业务类型,设置了差异化的注册资本门槛,同步强化净资本约束,构建起阶梯式监管体系,公告则进一步细化了相关监管指标的适用要求,确保资本约束落地见效。
管理办法明确,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从事境内期货经纪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期货公司从事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等任一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经营两种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此外,期货公司开展不同类型业务,还需满足对应专项净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实力与业务规模、风险水平相匹配。
实施公告则重点对净资本监管指标的适用要求、新旧规则衔接作出细化安排,确保资本约束相关规定平稳落地、有效实施,同时明确了业务调整的过渡安排,保障行业有序转型。
格林大华期货副总经理、首席专家王骏认为,按基础类、交易类业务设置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四档注册资本门槛,同步绑定净资本要求,将加速行业“扶优限劣”,推动资源向头部机构集中。差异化资本门槛的设置,既兼顾了行业现有格局,又为不同类型期货公司划定了清晰的发展边界,避免中小机构盲目扩张高风险业务,同时鼓励头部公司发挥资本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
“此次同步发布的新旧规则衔接安排,充分体现了监管政策的平稳过渡导向,避免政策调整给行业正常经营带来不必要的冲击。”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投资部副主任袁帅对记者表示,监管部门没有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直接停掉子公司的存量业务,而是通过合理的过渡期安排,让现有业务能够有序转移到期货公司层面,既保障了现有客户的权益不受影响,也给行业留出了充足的时间调整内部架构、梳理业务流程、完成人员和系统的对接,能够最大限度降低政策调整的摩擦成本。
业务归位与穿透监管并行
专家表示,管理办法立足“统一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对期货公司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梳理,推动相关业务归位,同时强化对公司治理、股东资质、分支机构管理的穿透式监管,进一步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实施公告重点对业务归位的过渡安排、子公司监管等作出补充,确保业务调整平稳有序。其中,业务归位成为此次监管调整的核心内容。
管理办法规定,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期货业协会备案准入和自律管理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经营。实施公告重点对业务归位的过渡安排作出细化,明确子公司已开展的相关业务需设置合理过渡期,保障业务调整平稳有序。
“此次调整将两类核心业务收归期货公司持牌经营,直接把相关业务纳入行政监管的统一框架下,既统一了业务准入门槛和操作规范,也能够让监管部门更清晰地掌握全行业的业务风险敞口,从根源上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袁帅说。
在明确业务归位要求的同时,管理办法也对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作出严格规范,进一步完善监管细节。针对子公司监管不足、层级过多、业务范围过滥等问题,明确设立子公司的负面条件,强化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全方位加强对子公司监管;针对分支机构监管职责错位、设立门槛过低、超范围展业等问题,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明确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加强对分支机构监管。
从源头规范公司治理
业内人士表示,分支机构管理的规范化,离不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引导。为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质标准,从源头规范公司治理。比如,管理办法明确,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此前,期货做市和衍生品业务在监管尺度上存在‘母强子弱’的差异,部分机构利用子公司架构规避母公司层面的监管要求。新规有助于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实现‘同一业务、同一标准’。”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说。
此外,管理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包括“存在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三年存在严重失信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公司治理不规范,股权结构不清晰,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等,从源头防范不合格主体进入行业。
受访专家表示,随着新政的落地实施,期货行业将迎来新一轮发展调整,合规经营、资本充足、专业能力强的期货公司将获得更多发展机遇,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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